代办环评报告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许可内容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环境保护审查意见。
  
   三、需提交的资料和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时,应向受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均为1份):
  
   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2、省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3、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简本(含电子文档)。
  
   4、经行业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5、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6、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保方案。
  
   7、海岸工程建设项目,须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8、选址位于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建设项目的园区的项目,需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9、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
  
   10、业主关于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11、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的公示材料。
  
   12、其他要求材料。
  
   四、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受理
  
   1、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建设项目管理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进行公示,提出许可审查的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查,一般项目承诺2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6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12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3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15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